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执保235号
申请人: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枣林庄村(省道S336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65909434P。
法定代表人:高顶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321财保2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淑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莹
书 记 员 朱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