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21执保2550号
申请人: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0659094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勃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与温州路交汇处云龙国际6楼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NLCQU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勃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鲁1321民初803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勃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