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3996号 原告:***,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新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枣***。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