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1172号 原告:***,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林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1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