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联众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联众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721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联众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县。

法定代表人吴保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1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审查,本院的(2016)豫1721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主体义务明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的((2016)豫1721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建军

执行员  杨满圈

执行员  张富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