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惠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23财保1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蜀门北路城市绿洲B幢5-2-1。
法定代表人:康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川0823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所有的宝马小型轿车、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路虎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或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撤回起诉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康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的宝马小型轿车、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路虎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蒲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