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惠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旺苍县丽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康惠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1民初1550号
原告:旺苍县丽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6D3YE34,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庆寨村二组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康惠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康芹,董事长。
原告旺苍县丽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康惠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旺苍县丽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七日内缴纳费用,其逾期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丽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已通知其预交仍未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旺苍县丽娟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