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保142号
四川***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观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823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对其银行账户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389.09元)。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张瑜所有的川H×××××宝马小型轿车、四川隆润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路虎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川H×××××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