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2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连生。
委托代理人:孙忠礼,该单位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文霞。
委托代理人:李鑫,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民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中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生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代理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