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901号
原告:***,男,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长江路**管理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栋。
被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姜连生。
被告:李建华,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