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3财保39号
申请人:江苏省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姜溱**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湘江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姜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省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哈仲(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函,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价值以人民币900万元为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溱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纪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