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民初16641号
原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46984501C(1-1)。
法定代表人:姜连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文韬,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原告单位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兴海,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原告单位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松北区世泽路689#科技创新城4号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许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56元,减半收取10578元,由原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郝云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