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北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2269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北康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1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中北康健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4997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167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39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