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民初313号
原告***,男,1951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崔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飞,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姜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民,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吕向东
人民陪审员  昌 晶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