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8民初313号
原告***,男,1951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相来珍,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崔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飞,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姜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民,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北电力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吕向东
人民陪审员 昌 晶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