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曲大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104号
原告: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西城临港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吕俊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玲家,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杰,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曲大海,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水城新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
原告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大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爱玲
审判员  李 翊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