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2民特8号
债权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海滨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0659146632。
法定代表人:吕俊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人:武汉大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38号同城广场A2-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82976A。
法定代表人:向家祥,总经理。
债务人武汉大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因与另案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下称武汉农行)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另案债权人武汉农行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并查封了债务人大洋公司所属“金洋五号”轮。2015年12月8日,本院就另案债权人武汉农行与债务人大洋公司的海事担保合同纠纷,作出(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大洋公司应向另案债权人武汉农行支付船舶预付款本金、利息和利息税款共计4683918.86美元+5042183.46欧元;武汉农行有权以“金洋五号”轮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18年5月25日,因债务人大洋公司未履行(2014)武海法商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作出(2016)鄂72执64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债务人大洋公司所属“金洋五号”轮。2019年1月16日,本院经公开拍卖,竞买人陈旭以最高竞价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22万元竞得“金洋五号”轮。
在前述拍卖公告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间,债权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就其对债务人大洋公司享有的债权9171200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债权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债权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伊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