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西城临港海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俊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岳东,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冬雪,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59,57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6.00元,交纳执行费10,425.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及本案结案前三个月2022年8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传统查控。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至8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被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以(2020)鲁0612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尚有759,57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66.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渤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慧贤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执行员  王 昊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