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民初2212号
申请人:***,女,193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男,200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新港街道赵格庄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MA3N909BXM.
法定代表人:XX,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XX,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8443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XX名下银行存款884434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冻结或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庆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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