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与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4民初64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山东仲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新港街道赵格庄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谢**,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族,城镇山东省蓬莱市501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明,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船舶公司)、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明、被告顺安船舶公司及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顺安船舶公司、谢**连带给付刘张某工张中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8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0日,***船舶在顺安船舶公司处修理,修理期间刘张某工张中权在船舶上不慎触电身亡。刘张某偿张中权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8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笔录和人民法院判决书为证。***认为,顺安船舶公司提供船舶修理服务,应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顺安船舶公司提供的电力设施存在安全隐张某致张中权死亡的直接和唯一原因,***作为雇主赔偿张某人张中权家属损失,有权向顺安船舶公司追偿。顺安船舶公司系谢**开设的一人公司,谢**注册资金尚未到位。根据公司法63条规定,谢**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顺安船舶公司、谢**均辩称,请求驳回***诉请。理张某.张中权的死亡原因系自己触电,与被告无关;2.刘张某偿张中权家属80万元系个人行为,因为死者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雇主有权拒绝赔偿,但是***因为个人原因赔偿80万元超过法律规定,与被告无关;3.起诉谢**个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公司注册是认缴制,只要在规定年限内交齐注册资金就符合法律规定;4.顺安船舶公司给***的船舶进行维修的项目仅仅是渔船的表面,而船舱不是其维修范围,且事故发生后,***找顺安船舶公司协商,要求给予一定的优惠。顺安船舶公司应当收取***维修费96743元,实际收取85000元。所以顺安船舶公司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起诉顺安船舶公司没有依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鲁烟开渔60169渔船张某,张中权系***雇佣工人,主要负责看守机舱。2019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将鲁烟开渔60169渔船在顺安船舶公司上坞,由顺安船舶公司派人上船进行船身表面除锈、喷油漆、维修栏杆业务。船舶在维修过中所用电力,从顺安船舶公司连接到船舶的甲板上。2019年7月10日上午,顺安船舶公司维修工人将电压为220V、电源线终端的插排放置在维修船舶甲板上,并在该插排上用插座连线用于维修船尾的角磨机。7时30张某,张中权与同船工友丁建会、肖延军、孙学周、姜长磊进入该船舶后仓自行拆卸设备(注:拆卸设备不属于顺安船舶公司维修范围)。9时30分左右,拆卸完后各自散去。上午10时左右,肖延军在机张某现张中权坐在连接夹板和机舱的铁梯子底部,双眼紧闭,其右手抱着梯子栏杆,右手附近有一个220V的连接在裸露电线上的灯泡。赶来施救的丁建张某扶张中权胳膊时被电击,丁建会把连接亮着灯泡的电线甩在一张某现张中权胳膊有被电击伤的痕迹。后肖延军、丁建张某把张中权送到蓬莱市中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心脏骤停”。众人证实电灯泡的电源来自于两股裸露电源线头直接插在顺安船舶公司放在甲板上的插排中输出的。电工孙金海检测,灯泡螺丝口处有裸露的金属片张某。张中权死亡后,***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80万元。2019年7月19日,***向谢**账户转款8.5万元支付维修费张某因张中权死亡,顺安船舶公司减免维修费用11743元)。
双方争议的事实张某成张中权死亡的电线是谁拉的?涉案的电源线和灯泡归谁所有?
本张某,张中权系鲁烟开渔60169渔船船员,其上班时间在船舱内死亡,其身边裸露的灯口及闪亮的灯张某,张中权是为照明而拉线连接灯泡时触电身亡。公安机关未确定电线及灯泡归属,***无证据证实涉案船舱内的电线及灯泡是属于顺安船舶公司提供,故本院可以认定涉案物品应属于***船舶所有。
双方争议焦点问题:顺安船舶公司、谢张某对张中权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本案的涉案电压为220V,属于低电压,故认定顺安船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高压触电等)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因此,***须就顺安船舶公司存在过错以张某与张中权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张某就张中权死亡原因,一是作为船主的***未给船舱提供安全的照明张某使张中权私拉电线并在无绝缘防护情形下安装裸露灯口,导致事故的发生。张某、张中权对本次事故均负有过错责任。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规定:“漏电保护器对同时接触被保护电路两线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能进行保护”。***未提交证据证实顺安船舶公司张某对张中权的死亡负有过错张某对张中权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就其所受损害请求顺安船舶公司、谢**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要求蓬莱市顺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谢**赔偿经济损失8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庆云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葛功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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