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恢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6896K,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樟。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浙06破申27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2)辽0112执恢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