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盛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6032号
原告:宁波盛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1号楼〈4-11〉〈4-13〉〈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10635759。
法定代表人:宋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6楼。
代表人:***。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盛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盛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洪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