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2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28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冀0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山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常保良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