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04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08872-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原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25392-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2014)泰姜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艳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