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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营口西路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白文煜,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中,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沈阳评剧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为原沈阳评剧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秘发[2018]32号文件于2018年8月22日印发,该文件明确沈阳评剧院是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的直属机构。一审判决于2019年11月25日制作,在此之前,沈阳评剧院就已经不具备主体资格,一审以沈阳评剧院为诉讼主体进行审理程序违法。因此,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起火原因,围绕涉诉鉴定是否可以采信、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审理,依法判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费130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焦龙
书记员施跃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