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13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该案的诉前保全程序中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鄂0191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