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1民初1353号
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2元,减半收取计6,68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6元,由原告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