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920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太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筑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太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4732.83元的财产,本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32×××18)金额5434732.83元(实际冻结金额47109.31元),冻结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娄庄支行的账户(账号32×××98)金额5434732.83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申请人筑兴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续封保全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筑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34732.83元(账号:32×××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营业部;账号:32×××9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娄庄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