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920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太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筑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太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34732.83元的财产,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32×××18)金额5434732.83元(实际冻结金额47109.31元),冻结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娄庄支行的账户(账号32×××98)金额5434732.83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
申请人筑兴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续封保全申请书,本院继续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32×××18)金额5434732.83元(实际冻结金额499194.81元),冻结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娄庄支行的账户(账号32×××98)金额5434732.83元(实际冻结金额5434732.83元)。
本院依法作出(2019)鄂019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3563.50元;二、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泵管丢失赔偿款19580元;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至2019年2月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1500元,从2019年2月5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43563.5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判决已生效。其后因双方和解,申请人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双方涉案债权债务全部了结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筑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2×××18的银行存款5434732.83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娄庄支行,账号为32×××98的银行存款5434732.83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