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57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煤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荣良群,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荔枝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丁,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5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对新生儿诊断错误,包括遗漏了复杂型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颅内出血的诊断、错误得出Apgar评分10分的结论等,因漏诊误评导致延误治疗,与孩子死亡有直接关系,应对医疗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2.无偿DNA检查系在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采血后送检,可见该检查是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的医疗行为,鉴定结果认为不是医院责任错误。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报告单未检出胎儿异常,虚假宣传无创DNA结果的准确率,严重影响孩子治疗,应当与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一、二审判决既然认为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医疗过错,也无证据证明患儿的所有病症均系出生前就携带,与医院诊疗无关,且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未申请过错参与度鉴定,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申请人全额赔偿。4.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在申请人孕期诊疗失当,未发现胎儿异样存在过错,延误了治疗,导致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包括未进行产前诊断、孕11-13周时未进行早期唐筛检查,只安排做NT;中期唐筛检查高风险时未进行医学检查,而建议做无创DNA,并以无创DNA结果为诊断依据;孕18—24周四维彩超显示脉络从囊肿未复查;24周后每次胎心监测均存在异常等情况,医生均未引起重视。5.徐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资格,本案的司法鉴定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严重错误。6.医疗过错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被申请人具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对申请人全额赔偿。7、医方过错给孕妇造成的不仅是精神痛苦,剖宫产对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其原因力不能为同等因素。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有三个前提条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原则,申请人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对于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在**围产期诊断、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对于**选择终止妊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患儿赵子谊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一审法院先后委托徐州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虽不尽相同,但均认为赵子谊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上述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据合法程序委托后作出,在无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徐州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均是列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且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申请人主张其无鉴定资格故鉴定意见不应采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根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不论对**的围产期检查,剖宫产手术中的操作,还是对赵子谊出生后的对症治疗方面,均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唯一的过错仅在于未详细向**告知无创DNA和羊水穿刺的区别和利弊,导致**失去选择更准确筛查办法的权利,客观上与**失去终止妊娠选择权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给**增加了精神痛苦,故医方的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是**因生产出带有先天性缺陷的患儿,以及因该患儿的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一审法院根据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的过错程度和**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对申请人主张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应当对赵子谊死亡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无创DNA本身准确率仅99%,检测前已经明确告知鉴于当前医学检测技术水平的现状和孕妇个体差异原因,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并为**投保了相关保险,**在检测知情同意书中同意“在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金额后,不再追究医疗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任何责任”,在赵子谊确诊“18-三体综合征”后,保险机构亦已向**赔付了40万元保险金,故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约定免责,一审法院未判决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虽系在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采血送检,但实际作出检验的系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要求医院承担检测结果错误的责任亦无相关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文梅
审判员  潘 宾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