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8564号
原告: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湴白沙水路11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2581636B。
法定代理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浩、张易,分别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993214。
法定代表人:王铁丁。
原告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嘉东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