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316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章。
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需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30022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228.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此外,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还需向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3006元。因广州女子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3234.1元。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以(2021)粤0112执13162号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和保险,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账户(部分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部分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未进行扣划。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人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该住所地已被拆除。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2执131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桂模
审 判 员 李小伟
审 判 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