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惠来东明医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111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来东明医院,住所地惠来葵潭镇。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来东明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419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惠来东明医院应向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384002.24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惠来东明医院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468.85元外(列支执行费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1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前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理解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