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县前街69号。
法定代表人:任觉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开元东街7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仁,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汉族。
上诉人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垣县人民法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9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提供的录音材料中相关人员表述含糊,该录音材料能否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需要进一步核实。案涉办公大楼内外装饰工程存在两份合同,被上诉人称其已将案涉工程工程款支付给了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因本案涉及案外人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治分公司,被上诉人虽在二审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但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及付款情况仍不明确,请重审时对此予以进一步核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9民初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志芳
审判员 张建兵
审判员 闫明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