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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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0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2095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倪春胜,该公司董事长。
***与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8.22元,减半收取计1809.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曲丹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