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神舟航天文化创意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0709号
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926(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倪春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舟航天文化创意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82号19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何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宇,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神舟航天文化创意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达,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神舟航天文化创意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神舟航天文化创意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生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