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3609号
申请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融谷1号楼201-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中的存款117714.87元。申请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中的存款117714.87元,为期一年。
案件申请费1108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