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199号
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926(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