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2245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阳光家政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407号富海花园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2MA3KAUBFXU。
经营者:***。
被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926(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2095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阳光家政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阳光家政服务中心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阳光家政服务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阳光家政服务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