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03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优众鸿合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03民初110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则于2023年5月10日递交结案申请,其申请中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书中称系2023年5月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132157.0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此时本案实际尚剩余执行费1882元未履行,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自觉履行义务,随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882元并上缴案件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