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8996号
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医和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精医和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 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