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078号
原告:昆山比尔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富士康路1456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W8R493。
法定代表人:闫昌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格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96号68号厂房A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81735J。
法定代表人:DAVIDANDREWFIJAS。
原告昆山比尔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格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比尔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比尔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昆山比尔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雅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