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

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民终467号
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房开”)因与被上诉人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市三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远大房开于2021年4月30日当庭以已与被上诉人安顺市三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吴某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远大房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12元,减半收取20706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福伟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王 爽
法官助理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