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

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02执63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安顺市鑫智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任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道兵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琴 审判员 谷幸玲 审判员 何 坤
法官助理刘惠芳 书记员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