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

贵州瓮安兴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5执70404号之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兴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2725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为贵AJ82**思威牌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贵AJ82**号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查封财产毁损、赠与他人,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书记员 黎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