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

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民初162号
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安顺市顺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颂 人民陪审员 申 莲 人民陪审员 彭万琼
法官助理赵强强 书记员杨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