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

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民初61号
原告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贵州省安顺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家顺、第三人安顺亚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9元,减半收取2484.5元,由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虹 人民陪审员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马克文
法官助理赵强强 书记员陈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