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8298号
原告:创融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宏路街道宏兴新村西环5#101,经营场所:**市音西街道福人路融商大厦B栋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0539919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海口镇**村***化城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K8R81A。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创融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创融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融建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