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临翔区恒祥建设开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鲁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中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402民初3366号之二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马桥村委会左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97993611X。
法定代表人:鲁自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熙,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92862Q。
法定代表人:杨进能。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计192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