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财保3号
申请人: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赵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526825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建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香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4354306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孝感农商行营业部开设银行账户为8201********的资金100万元。申请人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道××段房屋(房产证号为鄂(2×**)***不动产权第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孝感农商行营业部开设银行账户为8201********的资金1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查封申请人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道××段房屋[房房产证号为:鄂(2××1)***不动产权第0×**,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