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4民初885号
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及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伏卫忠,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华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碧霞06-金盾小区10#楼-412。
法定代表人:候玉玲,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华三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2日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07元,由原告湖南三一港口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路鑫
书记员***